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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和开展已建省级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7 09:25 点击数: | 字号: 我要打印

省内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25号)和《东北地区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三年行动计划》(发改高技﹝2015﹞2187号)要求,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实施2021年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和开展已建省级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辽发改高技﹝2021﹞84号)要求,拟继续支持高校建设一批省级工程研究中心,进一步提升高校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高服务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能力和水平。现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申报

1.申报原则。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由各高校依据实际情况自愿申报。同一建设项目已批复为省级工程实验室的,不得重复申报。

2.申报领域。参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统计局令2018第23号,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明确的范围,在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数字创意产业及相关服务业等9个方面申报。

3.申报途径。省内高等学校申报省级工程研究中心须通过省教育厅申报,通过其它途径申报的不予受理。

4.申报数量。每所高校允许申报一个建设项目,超过申报限额不予受理。

5.申报要求。按照《辽宁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辽发改高技[2021]195号)要求,组织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编写提纲见项目管理办法附件1),并填写2021年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申报情况表(附件2)。

6.申报时间。请于10月9日前将申报公文(盖章后PDF版)及《项目申请报告》和《2021年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申报情况表》电子版(Excel格式)发至电子邮箱,过期不予受理。

7.推荐方式。在各高校申报基础上,择优推荐一批高校工程研究中心申报省级工程研究中心。

二、省级工程研究中心评价

1.评估范围包括经教育厅推荐的所有获批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平台,包括已升级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和国地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平台。获批不满一年的平台不参加运行评价,也需报送截至目前的工作总结和数据表。报告期为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请按照《管理办法》及后附的《评价工作指南》编写评价材料,于10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电子版(包括工作总结报告及评价数据表,表格用Excel格式)报送我厅科技处。各平台评价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报送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程远航 范毅夫

联系电话:024-86896329

电子邮箱:ln86896329@126.com

附件:

1.辽宁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2. 2021年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申报情况表

辽宁省教育厅

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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