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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工程模式动物国际联合研究中心National Center of Genetically Engineered Animal Models for International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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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大连医科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21 09:14:38点击数: | 字号:我要打印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的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学校各项事业健康、稳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辽宁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筹集办学资金;合理编制学校综合财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全方位的控制和管理; 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行为;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实行 “ 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 的财务管理体制。对于独立学院和校内实行后勤社会化的部门则实行 “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独立核算 ” 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四条 学校建立财经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分析综合财务预算,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经济信息,讨论决定学校的重大经济事项。

第五条 学校财务实行 “ 一支笔 ” 审批制度。学校重大开支,一经学校财经管理委员会做出决定后,由校长负责审批。日常一般开支,由财务校产处处长审批。校内各单位(部门)应确定一名主要行政负责人管理本单位的财务工作。

第六条 财务校产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对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对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负责协助对资产进行管理和清查;负责对其它财务活动进行管理;编制会计报表和进行财务分析。

第七条 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机构作为学校财务校产处的派驻机构,其财务人员实行委派制,由财务校产处与各有关单位协商进行调配,其财会业务接受财务校产处的统一领导和管理,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校产处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学校事业单位的收支必须纳入学校按主管部门规定开设的银行帐户核算,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设银行帐户,不得转移或挪用教育事业费,更不允许公款私存。确需开设银行帐号的,经批准须接受学校的审计和财务监督。

第九条 校内单位(部门)设置财务会计机构,必须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并按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要求接受会计业务的培训。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学校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预算内容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编制预算要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坚持 “ 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 的总原则。收入预算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保证刚性支出,勤俭节约等原则。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方法。财务校产处在学校各单位(部门)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提出本单位部门预算的基础上,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本年度财务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综合财务预算编制。校级综合财务预算与所属各级预算均需保持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 预算审批程序。综合财务预算由财务校产处提出建议方案,报学校财经管理委员会审议,并按国家规定的预算支出类别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主管部门。学校根据核定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四条 预算调整。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如遇国家有关政策或学校事业计划发生重大调整,对学校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由学校财经管理委员会决定,并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能调整预算。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收入来源没有增加时,原则上不得追加支出预算。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六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各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拨款。具体包括:

1. 教育经费拨款,即学校从地方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获得的

教育事业拨款,包括经常性经费和专项性经费。

2. 科研经费拨款,即学校从各级财政和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拨款,包括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及其他科研经费拨款等。

3. 其他经费拨款,即除教育、科研经费拨款外学校从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等取得的其他事业经费拨款,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政府特殊津贴等。

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包括专项补助和非专项补助。

(三)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 教育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培养费、学费、住宿费收入,教学实验室、计算中心、电教室、图书馆等对外开放收入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等。

2. 科研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实验室开放收入,科学文献资料翻译和复制收入,以及其他科研事业收入等。

上述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即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标准或比例缴纳给学校的各项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学校取得的上述各类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出租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

第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应有相应的合同、协议或文件,不得改变收入性质入帐。学校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由财务校产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私设 “ 小金库 ” 。

第十八条 学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范围。校内各单位(部门)改变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均须报请学校财务校产处,再由财务校产处办理物价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收费。不允许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在执行收费时,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学校财务校产处对各收费单位(部门)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对各类票据的申领、保管、使用和缴销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一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事业支出按会计科目划分主要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及业务招待费等。

事业支出按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离退休人员保障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教学支出是指学校各教学单位或部门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科研支出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的支出。

业务辅助支出是指学校图书馆、计算中心、电教中心、测试中心等教学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是指学校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学校的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后勤支出是指学校的后勤部门为完成所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学生事务支出是指学校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务的各类费用开支,包括按有关规定计提和发放的学生奖贷基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学生物价补贴、学生医疗费和学生活动费等。

离退休人员保障支出是指学校用于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种费用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学校按规定从事业费中支付给校办产业人员的工资性支出。

(二)经营支出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结转自筹基建支出,即学校使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学校应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上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范围。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使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无法直接归集的,应按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要与经营收入相配比。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按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规定的开支标准及开支范围。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

第二十五条 支出审批程序与权限。事业经费在预算安排之内的正常开支,单项或单价在 2 万元以内由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 2 万元 —5 万元由财务处长审批; 5 万元以上由校长签批执行。

对于重大的经费支出,必须经学校财经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六章 结余及分配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余包括:事业收支结余;经营收支结余;专项资金结余。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专用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收支差额或以后年度可能出现的收支差额。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提取比例为:

事业基金为 40% 、专用基金为 60% 。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九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

( 20% ),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支 50% )的资金,以及按照其它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 60% )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学生奖贷基金是按照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提取用于发放学生 奖学金和贷款的资金( 10% )。

(四)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2% )。

(注:(三)、(四)两项提取比例不低于 10% )

(五)住房基金是学校拥有的公房出售收入和用于自筹基建的资金。

(六)其他基金是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基金。

第三十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省教育厅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三十一条 各项专用基金由财务部门设置专门账户核算和管理,并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专款专用。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应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经管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条例》、《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结算。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收回和结算应收和暂付款项;对部门或个人长期占用的应收款项,财务部门要在部门经费或个人工资中收回;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学校应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对盘亏、盘盈的存货要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5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800 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具体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财务校产处会同资产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增加、报废和转让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并做增加或减少固定资产、固定基金的帐务处理。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及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应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须应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做到帐实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无论是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应当按国家规定,经相关部门评估后,将其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计入事业收入,所发生的支出均计入事业支出。

第九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三十九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四十条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要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外投资属于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投资,应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中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外投资所利用的货币资金、实物及无形资产等,必须是以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为前提,不能用国家拨款和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资金进行对外投资。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房产、地产原则上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第四十四条 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十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五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

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四十六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缴款项、应付及暂存款、

代管款项等。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外借款和贷款的主体应为 “ 大连医科大学 ” ,任何单位(部门)均不得以学校名义进行借款或贷款业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接受其它单位和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款项,对方单位必须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四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借款和贷款担保。

第十一章 校办产业管理

第五十条 校办产业是指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由学校进行投资开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独立经营的企业。

第五十一条 校办企业实行 “ 统一领导,独立经营,独立核算 ” 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十二条 校办产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的财务制度。

第十二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三条 并入我校的单位应进行财务清算。其全部财产、债权及债务等经审计机构确认后应全部并入学校。

第五十四条 学校内部非经营性单位转为经营性单位,其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学校资本金。

第十三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五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应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校内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定期向财务校产处报送财务报告。

第五十六条 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教育事业费支出明细表等)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五十七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按照主管部门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分析报告的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和管理,收入、支出和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五十九条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

第十四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物价、税收、银行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六十一条 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

第六十二条 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建立对分管财务工作的行政负责人进行届中和离任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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